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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模式的法律探讨 |
作者:佚名 |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8 13:23:44 |
杂,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BOT项目承办公司、投资股东、金融机构、承建工程公司、原料供应、设计和经营管理公司等。他们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这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 本文认为,绝大部分争议应适用我国法律。因为大部分争议是基于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这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而项目公司注册地为东道国,作为东道国的法人,与政府发生争议,依据属人法原则,理应适用我国法律。 但也有一部分争议既可能适用我国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法律,这主要是由项目贷款协议的性质决定的。BOT项目贷款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境外银行,另一方为项目公司。由于目前BOT项目贷款协议往往是由项目发起人与项目贷款人协商确定,我国政府或相关企业往往置身事外,因而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性很大。我国政府或相关企业是否应介入,如何介入这一协商确定过程,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但至少在项目公司为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中外合作者应介入项目贷款的协商确定活动,这是作为项目发起人应享有的权利之一。
五、有关BOT的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的法律或法规,实践中指导BOT工程项目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原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的《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1995年8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通知》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对BOT含义的理解存在偏差,两《通知》的内容互相矛盾,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协调。因此,针对BOT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活动加以明确。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各国关于BOT的立法模式目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现有的法律对BOT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BOT法;另一种是制定单项的BOT法,对BOT的运作提供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BOT立法应采取单项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BOT法律,以解决并规范我国在项目投资方面的问题。
2.对BOT的含义进行立法上的界定问题。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BOT系指建设-经营-移交,即BOT投资模式中不允许基础设施所有权的转移。
3.BOT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BOT立法中应对BOT合同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并对各类BOT合同共有的基本条款在立法中予以规定,以便于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地方政府的操作。
4.BOT投资模式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问题。BOT投资模式的争议大致会出现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BOT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和BOT合同的辅助合同主体之间的争议,这些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六、结语
BOT投资模式是近年来国际上流行的利用外资新形式,尤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BOT投资模式是项目融资在八十年代的新发展,它通过政府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方式,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了项目的风险,加速了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在国家建设大发展时期,应当积极运用并推广BOT投资模式。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BOT投资模式作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设资金不足的新方法,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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